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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自然環境資源,人人有責

2015/11/10


早前發生於富山復魚區遊客不聽從志工及周邊人員勸告,擅自將活體珊瑚敲下帶走事件,要提醒各位自然環境形成不易,可能您一時快意,敲下來的石頭或珊瑚必須經過幾十、幾百年歲月才能形成。保護自然環境資源,是你我刻不容緩的責任。在此要提醒各位,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「有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」;另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,本縣轄區內自高潮線以深至距岸12浬以內(含綠島、蘭嶼海域),禁止採捕珊瑚(含珊瑚礁),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。另「發展觀光條例」第62條規定,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、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,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。其無法回復原狀者,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。團體旅遊時,導遊若發現團員有損壞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,也請實施勸導制止,若否則得依「發展觀光條例」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。與自然資源共生存,才能留給下一代美好的環境,讓我們造訪自然景點時,不帶走任何一塊屬於大地與海洋的物品。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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